非法集资案件辩护思路(三)—从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视角展开

非法集资案件是近年来比较多发的一类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基本上均会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

非法集资案件是近年来比较多发的一类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基本上均会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指控在案人员涉案金额。如何运用程序法思路,对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是辩护人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旨在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不被法院采纳情形进行梳理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效的质证及辩护思路。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为准则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第8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9条对司法会计鉴定界定为: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规范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时除依据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规范要求。

辩护人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委托鉴定机关要有明确的鉴定事项,鉴材的来源必须是委托机构提供。

2、鉴定材料必须达到完整、真实、充分要求,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充分,鉴定材料应当退回委托机构,不予受理。

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自行调取或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

4、鉴定时,司法会计鉴定人仅能依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5、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不能对涉及法律问题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问题鉴别、判断,且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确定性。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几种情形

(一)鉴定检材不完整、不充分

案例:赖云秀、袁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成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观点:经查,司法会计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在对涉案人数、金额等数据统计上确实存在漏算、少算等问题,故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对本案涉案人数、金额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中的部分鉴定意见,结合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相关合同及转款凭证等予以综合认定。

辩护思路:根据司法鉴定规范,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鉴定材料对于投资人人数、金额等的相关信息存在多记人数、多记笔数等情况,属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根据鉴定中的部分鉴定意见,结合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以及转账凭证等予以综合认定。

(二)鉴定意见仅依据合同资料作出

案例:张建勇,张玉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和刑初字第55号

裁判观点:经查,无论是保定硕华公司,还是天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吸揽的资金,存款人在存款前确存在将利息先行扣除,存款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现象。本案以保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确定的实际存款人数2348人,存款人实际存款192506300元为基础,并结合报告中转单共计1892000元,应予以扣除,认定犯罪数额为190614300元。天津盛华公司、硕华公司吸揽的数额,因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仅对合同数额及人次进行了审计,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鉴定报告中的涉案金额以本案现查明的金额为准。

辩护思路:《工作细则》第8条,《会计法》第13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合同显然不属于财务会计资料,不能以仅合同约定的金额简单相加认定为吸存金额。

(三)鉴定意见仅依据电子数据作出

案例:董彬彬、梁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973号

裁判观点:经查,首先,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共向1154名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32665000元,是依据在深圳市万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查获的电脑中所提取到的“广州叶某乙投资客户情况”的文档,但该文件只是电子数据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和相关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予以印证上述金额和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本案的协议、合同以及收据记录显示,有管某、朱某乙等617名投资者与涉案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收据累计金额58535000元。其中有蔡某丁、蔡某乙等244名被害人报案,并提供了合同及加盖“东莞市万众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据累计金额为33140000元,可以直接反映各被害人的实际投资情况,应某为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辩护思路:电子数据记录是财务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在会计电算化软件中编制记账凭证后自动生成的以电子账簿。而电子账簿属于电子证据,其稳定性、客观性不同于其它证据。电子证据必须结合其它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仅以电子证据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则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准确性。

(四)鉴定意见认定金额存在重复计算情形

案例:刘轶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川0104刑初900号

裁判观点:本院审理发现司法鉴定意见未将2015年公司出现困难时的滚投、续投,但集资参与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形扣除,导致部分集资金额重复计算,对此本院经过与存在滚投、续投的集资参与人核实后,对未实际出资的17664600元在鉴定中予以扣除。针对返还利息及本金情况,根据在案证据及本院核实情况,共返还集资参与人14777383.67元。集资参与人人数方面,本院对鉴定意见逐一排序梳理,确定本案涉案集资参与人为1024人。对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金额应当扣除投资到期后本金未收回又继续续签合同的情况予以支持

辩护思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如果资金及盈利只要是一直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未经投资人之手,则该资金不应重复计算。但鉴定意见并未注意该问题,因此法院对该部分做了扣减处理。

(五)鉴定意见统计时间超过公诉机关指控时间

案例:卢爱琴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7)桂0302刑初107号

裁判观点:辩护人提出司法会计鉴定统计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超过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时间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止时间是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当庭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的统计时间是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中间确实存在不一致,原因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的是广西会丰公司在招商银行的对公账户资金的往来,没有核对报案材料中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协议具体内容。本院认定的事实是按公诉机关指控时间内予以统计,超出部分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辩护思路:合法合规范的鉴定意见形成主体,即鉴定主体,是作为诉讼活动中证据的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形成证明力的基础性、前置性要件。实践中存在鉴定意见的统计时间超过公诉机关指控时间,造成涉案金额超额计算,基于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与指控犯罪事实在时间跨度上不一致,导致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的情况,应当着重审查。

四、对鉴定意见的整体审查思路

1.对鉴定意见是否具备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是依据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的分析论证得出的结果,是否违反鉴定规范直接采用了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以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2.涉案金额进行审查公诉机关的指控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原因是鉴定意见并未去重,需要引起注意。同理,如果案发后已经兑付而未被计入鉴定意见部分,应取得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鉴定意见中扣减该部分资金。

3.对鉴材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源不合法的材料属于非法证据,在诉讼中应当予以排除。对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审查所有鉴材是否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或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比如鉴定机构亲自调取的材料便不是合法鉴材。对鉴材来源不合法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应当采信。

4.对司法会计鉴定鉴材的充分、完整性进行审查一方面,作出鉴定意见依据的鉴材,仅依据电子版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没有全面的相关的纸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作对照,此类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准确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审查作出与鉴定意见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齐全,依据不齐全的财务会计资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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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天奇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犯罪辩护与预防、刑事控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李天奇律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办理了多起涉众经济、涉毒、涉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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