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事与诈骗罪的边界:实务案例的逻辑导出

近日,广东湛江陈某贵父子因为收钱帮人做法事被指控涉嫌诈骗犯罪引发热议。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父子通…

近日,广东湛江陈某贵父子因为收钱帮人做法事被指控涉嫌诈骗犯罪引发热议。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父子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陈某贵家属称,其祖上几代都干这个。

出于对陈某贵父子案的好奇,也为了解司法实践中做法事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边界及审理情况,笔者以“做法事”“诈骗罪”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展开检索,发现共计842起公开的裁判文书。笔者进行分区整理发现,两广地区的涉案数最多,占全部公开案例的26.96%。

可见,两广地区是做法事涉诈案件的高发地区,这可能与两广地区民间信仰与宗教仪式传统丰富有关。

(广东地区宗教情况,数据来源于政府官网)

(广西地区宗教情况,数据来源于政府官网)

在讨论陈某贵父子是否构成诈骗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做法事和诈骗罪的含义。

“做法事”通常是指在宗教仪式中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比如祈祷、念经、祭祀等。在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中,做法事的具体形式和目的可能有所不同。在一些宗教中,做法事可能用于祈求平安、健康、好运,或者是为了纪念和缅怀逝去的亲人(来源于网络)。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做法事涉诈行为做如下认定:

1、伪造身份或虚构能力型诈骗。行为人虚构自己是宗教人士、神仙附体、拥有特殊能力或神赐的法力,如“道士”、“菩萨”、“佛”等,以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借此获取钱财

如(2019)冀0227刑初340号判决认为:被告人唐国良、刘井顺经预谋后,以刘井顺在本村私建的非法寺庙为掩护,利用唐国良虚假和尚的身份,以用法力为他人驱鬼、转运、治病为由骗取财物。

(2018)甘1121刑初92号判决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1、魏某1在其家中供奉“九天仙女灵境菩萨”、“雪山太子”、“齐某圣”神位,张某1称其被九天仙女灵境菩萨附身,可以救苦救难,吸引通渭县、会宁县、安定区等周边群众前来求神治病。张某1自称神仙附体后采取扎针、艾灸方式给群众治病,接受群众“还愿”骗取…等人现金35666元。

2、套路型诈骗。行为人与他人事先预谋,先行以尾随跟踪、算命看相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或其家人基本信息,利用该信息骗取钱财。

如(2018)京0116刑初273号判决认为:本案多名被害人陈述、三名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徐光林在北京市先后伙同汤中福、杨桂花等人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事先约定由汤中福、杨桂花等人负责外出以算命、看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信息,后将信息交给徐光林,由徐光林负责与被害人联系,虚构佛教高僧身份以“点灯”、“超度”、“做法事”等为名哄骗被害人给付钱款。…被告人徐光林虽有僧人身份、做过佛事,但其行为实质上系打着佛教旗号,利用被害人的虔诚信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其行为在主观、客观方面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诈骗罪。

(2018)吉0122刑初209号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满娇伙同邓联红、邓某、夏泽元、王彩云,于2017年10月24日11时许,窜至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龙达一期院内,王彩云配合谭满娇寻找被骗目标,邓某、夏泽元在作案现场尾随偷听被害人家庭成员信息并传递给邓联红,采取花钱消灾迷信恐吓的手段,骗取矫某人民币8000元。

3、利用封建迷信型诈骗。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通过预言灾难、声称能够驱邪避难、治病救人、保平安、算命等方式骗取财物。

如(2018)冀0281刑初54号判决认为:经查,宗教信仰是信仰中的一种,属于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迷信是指人类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和信仰,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应。迷信活动主要包括请神降仙、驱鬼治病、算命等。迷信不具备宗教所具备的特点,不称其为宗教。迷信愚弄群众,骗取钱财,破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制止。本案中,被告人孔杰利用迷信活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收取钱财,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2019)鲁0502刑初653号认为:2018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保家和陈熙英通过网络和微信群等方式传播“白杨弥勒、认祖归宗、认母归根”思想,并收徒多人,宣传地球将发生天灾人祸,灾难来临时,可凭其出售的“船票”上“法船”保平安,以信徒给其凑钱“建小家”积德等名义骗取徒弟信任,致使被害人被骗…总计1016600元。

4、未经批准在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型诈骗。行为人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如法会、超度、开光、点灯、烧香拜佛等,以此名义收取钱财。

如(2017)内0522刑初3号判决认为:被告人所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承包莲中寺后,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曹某某并非出家人,仍组织其穿上居士服,欺骗游客,使游客误认为莲中寺为正规宗教活动场所,从而进入庙内进行烧香拜佛活动,被告人所某某组织其他被告人借此机会,以敛取钱财为目的,利用算卦、祈福等方式,骗取游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2018)津02刑申37号。原审被告人詹晓林伙同罗玉红在未经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下,非法设立了天津市大雷音寺居士林,后又注册成立天津市大雷音禅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宗教活动为掩饰,利用被害人笃信佛教和盲从心理,通过组织法会、放生会等活动以“功德费”、“感恩费”、“请佛像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原审被告人詹晓林还以“为人消灾”、“增加寿命”、“送震物”、“送魂魄”等迷信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

5、身份未经法律认定型诈骗。行为人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从法律上来认定堪布、活佛、道士的身份,即便其身份符合宗教界认定标准,也属诈骗行为。

如(2018)青2725刑初12号判决认为:被告人格来加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相关宗教部门批准并取得“堪布”及“活佛”证书的情况下,以制作并对外散发印有“堪布格来加措”和“活佛格来加措”字样名片及照片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被害人钱财,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堪布”或“活佛”身份要严格依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流程和渠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并由宗教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认证批准后才能取得。…故被告人格来加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经所在寺院通过举行正式的宗教仪式后取得的“堪布”和“活佛”身份,且有亚青寺院活佛出具的转世活佛文书为证的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16)藏26刑终6号裁定认为:关于上诉人嘎尔谢俄及其辩护人所提,嘎尔谢俄系转世活佛,未故意实施诈骗行为,钱款系他人自愿供奉,嘎尔谢俄身份问题出示四份证据,以证明其系活佛的事实,经查,根据《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嘎尔谢俄在西藏波密县先后以“昂羌白玛旺扎活佛”和“班钦娜若巴”转世活佛的名义从事宗教活动,据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嘎尔谢俄为青海省班玛县多尕麻寺僧侣,并非政府认定的合法转世活佛,且未向宗教部门申请认定活佛,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嘎尔谢俄是思达寺主曲羊法王和多贡麻寺寺主久美多吉认定为青海省班玛县多尕麻寺活佛,经查实未履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并非政府认定的活佛,不具备合法性,无法律效果,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19)皖1821刑初118号判决认为:2009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赵陆华以其有“阴阳眼”、在江苏句容宝华山和江西龙虎山获得佛道两修证件为幌子,宣扬封建迷信,非法从事“安家神”“破太岁”“摆阵法”和“亡魂超度”等封建迷信活动,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37720元。…关于辩护人提出赵陆华取得从事宗教法事活动的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的宗教法事活动知识储备,与无任何资质证书的诈骗行为相比较,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郎溪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陆华不是县域内合法宗教教职人员,其从事的活动未经宗教局批准,属非法行为。赵陆华持有的戒牒也未经郎溪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确认,赵陆华以持有的戒牒从事非法活动,对普通群众更具有欺骗性,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佛”、“道”、“大师”身份受到民间认可或是“传道”多年的资深信徒、道士,只要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展开的宗教活动或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佛”、“道”、”大师“资格的(即未经政府或地方宗教部门认定),开展进行算命、算卦、驱邪避祸、超度等被认定为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就极易被认定为诈骗。故此,从公开的司法裁判来看,陈某贵父子也有一定概率会被认定为诈骗。

但笔者认为,如果做法事一行为在当地是民风习俗,是家家户户都会为逝者所做事宜,应当对此审慎对待。据媒体报道,陈某贵父子声称“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女”,但我们无法判断该说法是祖祖辈辈遗留之风俗、是宗教信徒之信仰还是陈某贵父子为骗取钱财编造之谎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两者,民风习俗其实是生者给自身心灵的慰藉,是希望逝者一路好走的体现。就好像笔者老家具有将逝者送至殡仪馆前,灵车需要在家门口路过,以便祈祷逝者能找到归家的路一样。宗教信仰便是信徒认为做法事是其宗教信仰中必备事宜。

而单就陈某贵一家祖上几代都从事为逝者做法事招魂、超度等来看,既然陈某贵祖辈几代都从事招魂、超度的做法事行为,那么“陈家”在当地应该十分“专业”,也应该小有名气。如果当地群众的祖辈抱着真的能够招魂、超度的心里找到陈家祖辈做这样的法事,结果发现陈家祖辈根本不能招魂、超度,陈家的口碑早就臭了,甚至可能陈家祖辈早就因诈骗被判刑,也就没有延续好几代都专门从事做法事这回事了。

文末最后,引用罗翔老师《“做法事”算诈骗吗?》一文的一段话:”如果做法事只是当地的普遍性民俗,民众心理存在某种超越经验的确信,不要动辄以封建迷信之名认为民众在犯傻,更不应把没有创造他人认识错误的人视为诈骗罪。对于国家权力而言,谦卑依然是必要的,我们必须对未知的领域保持足够的敬畏。“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不起诉决定书也指出:虽然本案诈骗数额较大,但是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害人是主动找被不起诉人“看事”、“破事”,而非被不起诉人主动实施诈骗行为;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以上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律师简介

刘康律师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网络犯罪

刘康律师,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盛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办理多起涉众财产刑网络犯罪案件和多起刑事企业合规案件,多次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办案效果。撰写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律师服务新要求》一文获第七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

注:加入太湖畔刑事实务交流群请加微信:151522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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