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6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针对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的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答。笔者对《解答》的相关要点进行提炼,并附上司法实践中对应的案例,以供参考。
一、总体问题
1、厘清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方式。《解答》将“信息披露义务”分为证券发行阶段和持续经营阶段,涵盖了股票、债券、存托凭证等,并对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披露要求作出规定。信息披露认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各类证券在不同阶段的披露义务得以明确,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
2、解析常见罪数问题。公司、企业利用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实施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属于两项违法行为,应数罪并罚;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的,行贿行为也应数罪并罚。
例如,最高检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二,上市公司“獐子岛”因避免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虚假报表、编造材料申领国家补助,并涉及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等犯罪。2022年10月,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2万元。
3、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设有十项标准。《解答》指出,这些标准并列适用,符合任一标准即可立案追诉。第十项兜底条款应慎重把握;如果企业行为符合多个标准,应全面查明,以评估犯罪情节和危害。
例如,(2020)沪03刑初4号,上海中毅达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元,占同期披露利润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该案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的金额都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公诉机关均予以查明,法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4、探讨“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方式。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相关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参照民事判决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认定;损失金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应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
例如,最高检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五,康美药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中,投资者的损失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判决书中有过认定,该院认为,康美药业应对投资者损失共计24.59亿元承担赔偿责任。在《解答》出台之后,刑事案件认定损失可能会参照民事判决金额。
5、确立“情节特别严重”刑罚升档标准的方向。《解答》提供了数额、比例及其他情形的参考标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升档(从五年以下,升档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供了指导。数额通常按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比例或其他情形可根据造假主体的规模和体量差异,可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来认定。
数额方面,将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普通情节摘录如下,公司、企业应注意,五倍数额可能导致刑罚升档的后果。(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6、强调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重要性。财务造假犯罪需通过刑事、行政、民事多层次追责来应对,检察机关应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并依法配合相关材料的复制等协助请求。
7、确认跨期交易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使涉案交易真实存在,若公司违规跨期确认收入、成本等,仍应认定为财务造假并追究刑事责任。交易的真实性可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素。
8、提出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的原则。财务造假案件中,应根据涉案人员的责任分层分类处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若实施或组织财务造假,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中层和一般工作人员负有部分责任或积极参与者,也应追责;作用不大的低级人员通常不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
此外,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单位或个人,如通过虚假交易合同等手段参与造假,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依法追责。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从严打击。
例如,(2016)粤04刑初131号,博元公司为达到实现股票上市流通的目的,掩盖没有完成3.84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缴纳的事实,通过借款、循环转账、制造购买理财产品等假象,置换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制作博虚假财务报表、致使博元公司披露的2011年至2014年的半年报、年报中虚增资产金额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了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董事长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十万元;财务总监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万元;财务经理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万元;总经理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出纳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万元。
二、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问题
9、界定欺诈发行证券罪中的债券范围。《解答》指出,公司、企业债券指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涵盖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遇到新型或不常见债券,可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法律原理,依据“还本付息”的共同属性作出认定。
10、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根据《解答》,计算方法取决于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财务指标形式。比例计算时,分子是“虚增或者虚减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分母是“当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
(1)发行文件中虚假披露的是最近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不同会计年度数据分别计算;
(2)虚假披露的是最近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披露的最近几个会计年度绝对金额的总数计算;
(3)虚假披露的是最近一期或者期末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计算。
11、详细规定了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规定,隐瞒或编造重大事项涉及的数额或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50%以上的,需计算分子和分母:
(1)分子:为隐瞒或者编造重大事项的数额,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计算。“先并”:将所有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如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等)的金额合并计算。“后合”:将这些重大事项在任意连续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金额累计计算,这个累计可以跨越不同的会计年度。
(2)分母:为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最近一期是指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当期净资产。因为发行时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公司状况的重要依据,所以用发行当期的净资产来衡量重大事项占比,以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三、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问题
12、详细规定了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企业在信息披露中,针对重大事项(如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需要同时履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双重信息披露义务。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披露这些重大事项,则应分别计算临时和定期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任意一个比例达到追诉标准,就应立案追诉。
(1)临时披露违规比例的计算。分子:合并计算未按规定披露的所有重大事项金额,再累计计算这些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总数,可能跨不同的会计年度。分母:选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净资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多笔重大事项累计达到应披露标准,就以达到标准的那次金额作为分子。
(2)定期披露违规比例的计算。分子:未按规定在当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所有重大事项金额合并计算。分母:选取当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净资产。
13、明确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的,追诉期限从虚假平账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他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继续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的问题
14、明确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定罪问题。可能构成三类犯罪,(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2)财务造假类共犯:参与财务造假行为并成立共犯的,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比较,从一重罪处;(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2024年6月26日,最高法发布的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之四林某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为子公司融资,需由政府征收提供担保的大厦进行评估。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负责人林某钦,初评后价格为6000多万元,但曾某溶要求将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林某钦将该项评估工作交给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国,最终协商出具了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国明知实际评估价格,仍编造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15、探究“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解答》指出,严重不负责任通常指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不同性质的中介组织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未按审计准则履行程序、未发现一般审计人员能够发现的问题、未开展审计工作直接签字确认结论等,都可能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认定标准应保持开放性,以应对隐蔽的犯罪手法和行为人增强的反侦查能力。此外,严重不负责任背后可能隐藏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应深入调查,全面打击。
总之,《解答》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在最高检坚持从“严”的主基调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应加强学习各项政策、厘清自己的责任、强化合规意识;对于律师而言,也应深入理解《解答》的要点与精神,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更是为了推动司法公正与市场规范的共同进步。
律师简介

钱晶晶
实习人员
研究领域:企业财税合规;经济犯罪辩护;税务票据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综合处置。
钱晶晶,江苏大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在读,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国内排名前三的会计师事务所、主板上市公司,具有财税和法律综合视角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们是一个由五院四系政法院系毕业,硕士博士高学历的专业法学精英组成的专业经济犯罪辩护及企业刑事困境解决团队,多次蝉联市级优秀专业团队。团队律师拥有公、检、法、国企、注会、高校等复合工作经历。专注于证券犯罪、税务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环保犯罪等复杂领域和涉企案件。成功办理了大量无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刑事撤案、缓刑的重大案件(含各类公安部督办、百名红通人员、证监会年度大案、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等),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我们还为客户提供精准、高质的刑事控告、反舞弊服务,挽回大量经济损失,有力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咨询预约:刘律师 15152202711。

注:加入太湖畔刑事实务交流群请加微信:15152202711。
留下评论